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Huzhou Communications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重特大事故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事故:重大职工伤亡(中毒)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重特大工程建设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不涉及司法机关对触犯法律的事故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本规定不涉及事故处理机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应及时传达贯彻国家、省及有关单位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布置落实具体任务;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各子公司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组织总结交流,及时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责成有关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的善后处置负责。
    (一)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据工作分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列为企业内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各子公司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包括年度与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各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应当记录台帐、规范清楚,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必须明确责任、采取防范措施,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六)必须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七)要经常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应立即着手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八)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该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除名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该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并服从上级或有关部门指挥、调度救助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该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成立调查组,对重特大事故防范、发生原因、救助及责任开展调查,对事故发生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否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是否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集团公司举报有关企业或机构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按到报告或举报后,集团公司负责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