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Huzhou Communications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和妥善处理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各类事故及险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或自然灾害事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各子公司各类事故及险情报告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事故及险情报告范围
  第五条  日常报告范围。
  指根据国家、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要求必须上报的月报、季报或年报,以及重大节假日、季节性运输等特殊时段的信息报表等。
  第六条  一般报告范围。包括:
  (一)遇险人数1至4人;
  (二)一次死亡(失踪)2人以下;
  (三)死亡(失踪)及重伤1至9人;
  (四)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水陆运输事故或公路、市政工程事故或车、船和办公场所的火灾事故;
  (五)因发生高速公路损毁造成较大交通中断的事故;
  (六)涉及1至4人的旅客中毒事件。
  第七条 紧急报告范围。包括:
  (一)遇险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死亡(失踪)及重伤1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事件;
    (三)因发生高速公路损毁造成重大交通中断的事故;
    (四)各类事故和险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事故及险情报告内容
 
  第八条 事故及险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及险情发生的单位或车船(设施名称、号码、所有人及经营人)、起讫地;
  (三)事故及险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初步损失情况、控制情况,当时的气象、航道或道路状况等;
  (四)事故及险情的现场抢险、救治情况;
  (五)事故及险情发生的初步原因、性质、责任及初步认定情况;
  (六)事故及险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事故及险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九条  日常报告内容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上报。
 
  第四章  报告程序及时限
  第十条  日常报告的程序及时限
  日常报告按国家、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一般报告的程序及时限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损伤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在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6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报告。
    第十二条  紧急报告程序及时限:
  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集团公司。
  事故情况或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集团公司。
  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报告程序先行报告,待事故情况明确后再补报。
  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凡需上报省级的事故报告,均由集团公司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必须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和报告,并将责任部门、人员及电话等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将予以公布。各单位必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加强值班工作,严格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事故及险情的及时上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险情不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包括迟报12小时以上、漏报甚至不报的,集团公司将责令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扣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